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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检假(产检假男的有吗)

时间:2026-02-05 21:17:36|浏览:256 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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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新劳动法产检假规定

关于产检假规定具体如下:

1、假产检假怀孕第1—6个月,产检可享受1天假期,假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,产检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;

2、假产检假怀孕第6和第7个月,产检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;

3、假产检假怀孕第8个月,产检可享受2天假期;

4、假产检假怀孕9个月以上,产检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

一、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具体如下:

1、保胎假,需医生开证明,工资按照病假发放;

2、产前假,需怀孕七个月以上,工资按80%发放。

二、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的赔偿有以下:

1、对于在三期之内而被辞退的,规定每满一年就会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;

2、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,需要按月工资的三倍来进行支付。

总之,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,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,不能按病假、事假、产假、旷工等计算。如果当事人在怀孕期间被所在工作的公司辞退,那么当事人要选择合理的方法来进行维权,用人单位就要按条款向劳动才支付所有的经济补偿。
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

第六条  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
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
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
第七条  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应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可增加产假15天。
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产检假规定?

;   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,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,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,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(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)    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,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,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。不能按病假、事假、产假、旷工等来算。    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,在规定的范围内,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,算正常出勤对待,具体的规定如下:    怀孕第1-6个月,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,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;    怀孕第6-7个月,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;    怀孕第8个月,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;    怀孕9个月以上,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

国家法定产检假一共有几天

【法律分析】:新劳动法团州规定的产检假计算方法是:怀孕第1—6个月,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,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;怀孕第6—7个月,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;怀孕第8个月,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;怀孕9个月以上,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

【法律依据】: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
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虚或族休息时间。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应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可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差弊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【温馨提示】

以上回答,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,请您谨慎进行参考!

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,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,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。

产检假规定是什么

法律分析: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,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,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,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

员工必须享受的休假有:

1、产假:98天 15天(难产) 15天(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)。

2、产前检查: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),应算作劳动时间。(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、缺勤等,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)

3、产前工间休息:怀孕七个月以上,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,不得安排夜班劳动。怀孕7个月以上,如工作许可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。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,单位应批准其休假。如上海市规定“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、严重的妊娠综合症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,本人提出申请,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

4、授乳时间: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,每次30分钟,也可合并使用。

法律依据: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应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可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产检假规定

产检假的有关规定如下:

1、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;

2、怀孕第一个月至第六个月,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,用于妊娠确认和健康培训;

3、怀孕第六个月至第七个月,每月可享受一天假期;

4、怀孕第八个月,每月可享受两天假期;

5、怀孕九个月以上,每月可享受四天假期,但其中二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

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

第六条  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
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
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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